第二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環保署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CO2當量以上之製造業,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將新增250家。
環保署表示,自105年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包含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等特定行業製程別,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者,應於每年8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統計110年應盤查登錄10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資料,共納管2,875 家,直接排放量約223百萬公噸CO2e,約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之78%。 為持續擴大與強化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之管理,環保署新增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將增加約250家事業,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為主,另外尚有化學材料製造業、紡織業、金屬基本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行業。環保署將個別通知並輔導,協助其於明年順利依法完成盤查登錄作業。 此外,為提升我國溫室氣體查驗量能,除經濟部正輔導新增法人機構申請成為查驗機構外,環保署亦於111年下半年規劃辦理「111年溫室氣體查證人員訓練班」,積極擴增我國現有溫室氣體查證人員人力,及早因應溫室氣體法規政策調整及市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