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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協議背景、國際法規引用,到範疇三深度解析、實務盤查技巧,一站式掌握全球通用的溫室氣體核算標準。
由 成創永續 專業團隊製作,搭配 Carbon Mate 雲端碳管理平台,讓盤查不再困難。
在 GHG Protocol 出現之前,全球各組織對溫室氣體的定義、邊界劃設與計算方法缺乏一致標準,導致資訊無法比較。GHG Protocol 建立了共同語言,讓政府、企業和投資者都能以相同基礎評估碳排放。
WRI 與 WBCSD 合作啟動,廣納全球企業、NGO 與政府代表參與標準制定。
全球首個完整的企業層級溫室氣體核算框架正式發布。
強化範疇一、二、三定義,成為目前各國法規引用的主要版本。
針對價值鏈間接排放提供詳細計算指引,涵蓋 15 個範疇三類別。
區分「地點基礎法」與「市場基礎法」,支援企業採購再生能源的核算。
針對自然碳匯、碳移除技術及新興商業模式進行標準更新,預計 2026 年完成。
| 標準名稱 | 適用對象 | 說明 |
|---|---|---|
| Corporate Accounting & Reporting Standard | 企業/組織 | 最核心的企業層級溫室氣體核算標準 |
|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 | 企業 | 價值鏈上下游間接排放詳細指引 |
| Product Life Cycle Standard | 產品/服務 | 產品全生命週期碳足跡核算 |
| Project Protocol | 減碳專案 | 計算減碳專案的減排量 |
| Policy & Action Standard | 政府/政策 | 評估氣候政策的減碳成效 |
| Scope 2 Guidance | 企業 | 採購電力的核算方法補充指引 |
ISO 14064 是與 GHG Protocol 最直接對應的國際標準,分三部分:
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 2022/2464/EU)要求在歐盟設有業務的大型企業及上市公司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依歐洲永續報告標準(ESRS)編製。
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建議書雖未直接指定計算方法,但其指引文件引用 GHG Protocol 作為計算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方法論。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準則,2023)由 ISSB 發布,明確要求: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 2024 年 3 月通過《氣候相關揭露規則》(Release No. 33-11275),對在美上市公司提出要求:
注意:SEC 規則目前面臨法律挑戰,部分要求施行時程可能延後,請持續關注最新進展。
SBTi(科學基礎減碳目標倡議)要求申請企業:
組織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包含固定燃燒源(鍋爐、爐具)、移動燃燒源(自有車隊)、製程排放及逸散排放。
因購買且消耗外購電力、熱能、蒸汽或冷卻所產生的間接排放。排放實際發生在電廠端,但因組織使用而歸屬於組織。
價值鏈中除範疇二外的所有其他間接排放,涵蓋上游採購、員工通勤、商務旅行,以及下游產品使用、廢棄物處理等 15 個類別。
範疇三的計算對象是整條價值鏈:從原材料的開採到產品廢棄處置,均需考量。其組織邊界與範疇一/二保持一致(採用相同的控制法或股權法),但需額外向「上游」與「下游」延伸。
範疇三以報告年度內的活動為基礎,但實際排放的發生時間可能在其他年度:
GHG Protocol 不要求強制計算每個類別,但要求評估各類別的重要性:
GHG Protocol 建議企業至少計算「相關性高」的類別:
先盤點全部 15 個類別,逐一判斷是否「在業務上適用」。不適用的類別(如純服務企業的類別 10)記錄為「不適用」並說明理由。
對適用但尚未計算的類別,使用支出基礎法或行業平均數據進行初步量級估算,判斷是否達到重要性門檻(慣例:佔企業 Scope 1+2+3 預估總量的 5% 以上)。
結合量級、影響力、利害關係人期待與業務風險,將各類別標記為「重要—必計」、「低重要性—可排除」或「邊緣—補充計算」。
在盤查報告中列表說明所有類別的納入/排除決策、排除理由、及對完整性的影響評估。排除的類別不可在報告中完全省略,必須標註「不重要/不適用」。
| 範疇三類別 | 製造業 | 服務業/金融業 | 零售/消費品 | 能源業 |
|---|---|---|---|---|
| 類 1 採購商品與服務 | 🔴 極高 | 🟡 中 | 🔴 極高 | 🟡 中 |
| 類 2 資本財 | 🟠 高 | 🟢 低 | 🟡 中 | 🟠 高 |
| 類 3 燃料能源相關 | 🟠 高 | 🟡 中 | 🟡 中 | 🔴 極高 |
| 類 4 上游運輸配送 | 🟠 高 | 🟢 低 | 🟠 高 | 🟡 中 |
| 類 5 營運廢棄物 | 🟡 中 | 🟢 低 | 🟡 中 | 🟡 中 |
| 類 6 商務旅行 | 🟢 低 | 🟠 高 | 🟢 低 | 🟢 低 |
| 類 7 員工通勤 | 🟡 中 | 🟠 高 | 🟡 中 | 🟡 中 |
| 類 11 售出產品使用 | 🔴 極高 | 不適用 | 🟠 高 | 🔴 極高 |
| 類 12 售出產品廢棄 | 🟡 中 | 不適用 | 🟠 高 | 🟢 低 |
| 類 15 投資 | 🟢 低 | 🔴 極高 | 🟢 低 | 🟡 中 |
點選每個類別展開詳細說明,包含定義、典型活動數據、計算方法與實務重點。
定義:報告年度內採購的所有商品與服務,在抵達組織設施前的整個上游生命週期排放(搖籃到大門)。包含原材料開採、加工、製造及運輸至供應商工廠的排放。
💡 實務重點:對製造業通常佔範疇三 60–80%,是優先計算類別。建議先以支出法快速估算,再對高排放供應商要求提供實際數據,逐步提升精確度。
定義:報告年度採購的資本財(資本支出 CapEx 項目)之上游排放,包含生產設備、機具、建築物、IT 基礎設施、車輛等固定資產。與類別 1 不同:資本財排放於採購年度一次全數計入,不按折舊年限分攤。
💡 實務重點:資本密集型企業(如半導體、重工業)在大量擴廠年度,類別 2 的排放量可能遠高於常年。應在報告中揭露是否有重大資本財採購,以解釋年度差異。
定義:範疇一與範疇二未涵蓋的燃料和能源相關上游排放,包含四個子類別:(a) 購買燃料的上游開採與加工(WTT,Well-to-Tank);(b) 購買電力的上游排放;(c) 輸配電損失(T&D losses);(d) 購買再生能源憑證(REC)對應的實際排放。
💡 實務重點:天然氣的 WTT 係數相對較高(甲烷逸散),電力的 T&D 損失(台灣約 4–5%)也會帶來額外排放。節能措施可同時降低範疇二與類別 3 的排放。
定義:採購的原材料、零件或商品,從供應商設施運輸至組織自身設施過程中的排放,以及第三方倉儲設施的能源消耗排放。關鍵判斷:由組織支付運輸費用者(納入類別 4),由供應商支付者(已含在類別 1 中)。
💡 實務重點:空運的單位排放係數約為海運的 50 倍,若有大量空運進料,應優先計算。可向物流商索取碳排放報告書(如 DHL GoGreen 報告)。
定義:組織在報告年度內產生的固體廢棄物與廢水,在第三方設施處理時所產生的排放。若廢棄物在組織自有設施處理,則屬於範疇一。主要廢棄物處理方式:掩埋(CH₄)、焚化(CO₂)、堆肥、回收等。
💡 實務重點:有機廢棄物掩埋會產生甲烷(GWP 高),應優先考慮改為堆肥或厭氧發酵以降低排放。廢水的 COD 含量影響甲烷排放量,高污染廢水係數顯著較高。
定義:員工因公務出差而乘坐交通工具(飛機、高鐵、租車、計程車等)所產生的排放。與類別 7 的關鍵區別:類別 6 是出差(非定期),類別 7 是每日通勤(定期)。
💡 實務重點:商務艙的排放係數約為經濟艙的 2–3 倍(因佔用更多空間)。飛機排放還需加計高空輻射強迫效應(RFI 乘數約 1.9–2),各計算工具處理方式不同,應在報告中說明是否納入 RFI。
定義:員工在住家與工作地點之間定期通勤所產生的排放,包含在家遠端工作時的居家能源消耗(2020 年後新增指引)。
💡 實務重點:可透過 HR 系統取得員工地址分布,搭配 Google Maps API 估算通勤距離,再透過問卷了解交通方式比例。遠端工作比例高的企業,應同步計算居家辦公的能源消耗。
定義:組織作為承租方,租用他人資產(辦公室、廠房、倉庫、設備等),若這些資產的排放未被納入組織的範疇一/二(因不符合控制法標準),則計入類別 8。
💡 實務重點:若採用「營運控制法」設定組織邊界,租賃設施的排放通常已納入範疇一/二(因企業對設施有完整控制),類別 8 可能不適用或適用範圍很小。若採財務控制法,則共用辦公室、商場等可能需計入類別 8。
定義:售出產品在離開組織設施後,運輸至最終客戶或下游倉儲設施所產生的排放。與類別 4 的關鍵差異:類別 4 是進料(買進)運輸,類別 9 是出貨(賣出)運輸,且計算的是組織不支付運費的部分(若組織自付運費,應計入類別 4)。
💡 實務重點:電商企業的最後一哩(last-mile)配送排放往往是下游最大排放來源。消費品企業應評估零售商至消費者的運輸排放,尤其是冷鏈配送(冷凍車冷媒逸散)。
申報視角:賣方(Reporting Company)| ■ 賣方→C4 賣方付費購買的運輸服務(含出貨物流)| ■ 買方→C9 已售產品由買方付費承擔的運輸(不在賣方C4範疇)
| 條款 | 中文名稱 | 英文全名 | 適用 方式 |
風險移轉點(交貨地) | 境內陸運 (出口方) |
國際海/空運 | 境外陸運 (進口方) |
盤查備註 |
|---|---|---|---|---|---|---|---|---|
| ── 多式聯運通用條款(Any Mode of Transport)── | ||||||||
| EXW | 工廠交貨 | Ex Works | 全方式 | 賣方廠門口 出口清關由買方辦理 |
買方→C9 | 買方→C9 | 買方→C9 | 賣方責任最小;對出貨物流無任何C4申報義務,全段由買方自行承擔並計入其C9。 |
| FCA | 貨交承運人 | Free Carrier | 全方式 | 指定地點 工廠/貨站 |
賣方→C4 | 買方→C9 | 買方→C9 | 賣方負擔境內至指定地之陸運費,歸入C4;後續國際段及境外段由買方安排,計入買方C9。 |
| CPT | 運費付訖 | Carriage Paid To | 全方式 | 指定目的地承運人 風險於出口端早移 |
賣方→C4 | 賣方→C4 | 買方→C9 | 賣方支付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含國際段),全部計入C4;境外末端由買方自行安排,計入買方C9。 |
| CIP | 運費保險費付訖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全方式 | 指定目的地承運人 風險於出口端早移 |
賣方→C4 | 賣方→C4 | 買方→C9 | 同CPT,另外加保貨物險(由賣方投保);保險費本身非運輸排放,不影響C4/C9分類。 |
| DAP | 目的地交貨 | Delivered at Place | 全方式 | 指定目的地 貨到未卸 |
賣方→C4 | 賣方→C4 | 賣方→C4 | 賣方負擔全程至指定目的地(不含卸貨),全段計入賣方C4;卸貨費用及進口清關由買方負責。 |
| DPU 2020新增 | 目的地卸貨交貨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 全方式 | 指定目的地 含卸貨 |
賣方→C4 | 賣方→C4 | 賣方→C4 | 賣方負擔全程含卸貨,全段計入C4。為Incoterms 2020新增條款(取代舊版DAT)。 |
| DDP | 完稅後交貨 | Delivered Duty Paid | 全方式 | 指定目的地 含關稅、進口清關 |
賣方→C4 | 賣方→C4 | 賣方→C4 | 賣方責任最大;全程含進口關稅及清關均由賣方負擔,全段計入C4。 |
| ── 海運及內陸水路專用條款(Sea and Inland Waterway Only)── | ||||||||
| FAS | 船邊交貨 | Free Alongside Ship | 海運 | 出口港船邊 出口清關由賣方辦理 |
賣方→C4 | 買方→C9 | 買方→C9 | 賣方將貨物送至船邊(含出口清關)計入C4;裝船、海運及後續段由買方負責,計入買方C9。 |
| FOB ⭐最常用 | 船上交貨 | Free on Board | 海運 | 出口港 船舷欄杆 |
賣方→C4 | 買方→C9 | 買方→C9 | 最常用條款。賣方負擔境內集貨、拖運至港、裝船費,計入C4;海運費及目的地段由買方負責,計入買方C9。 |
| CFR | 成本加運費 | Cost and Freight | 海運 | 出口港船上(風險) 進口港(費用截止點) |
賣方→C4 | 賣方→C4 | 買方→C9 | 賣方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境內+國際海運計入C4;境外陸運由買方負擔計入C9。注意費用與風險移轉點不同。 |
| CIF |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海運 | 出口港船上(風險) 進口港(費用截止點) |
賣方→C4 | 賣方→C4 | 買方→C9 | 同CFR加貨物保險,境內+國際海運計入C4,境外陸運計入買方C9。注意:CFR/CIF費用與風險移轉點不同。 |
資料來源:GHG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 Table 5.4|Incoterms® 2020,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定義:下游製造商或中間商對組織售出的中間品(半成品、原料、零組件)進行進一步加工所產生的排放。此類別僅適用於出售中間品的企業,不適用於直接出售最終消費品的企業。
💡 實務重點:鋼板→衝壓零件、矽晶圓→IC 封裝等均屬此類。可透過行業平均加工能耗數據估算,或向主要客戶要求提供加工製程數據。此類別對純終端產品企業(如消費電子品牌)不適用。
定義:消費者或客戶在使用組織售出產品的整個壽命期間所產生的排放。分為兩種:(a) 直接使用排放:使用時直接燃燒燃料的產品(汽車、飛機引擎、天然氣爐);(b) 間接使用排放:使用時消耗電力或熱能的產品(家電、電腦、電動車)。
💡 實務重點:汽車製造商的類別 11 通常佔其總排放量 80% 以上。家電品牌可透過產品能效標章(如 Energy Star 數據)估算消費者年用電量。此類別是推動產品節能設計最重要的驅動力。
定義:消費者或客戶在產品使用壽命結束後,對售出產品進行廢棄處理所產生的排放。處理方式包含掩埋、焚化、回收再利用、堆肥等,各方式的排放係數差異顯著。
💡 實務重點:產品材質影響重大:含有機成分的產品(食品包裝、木製品)掩埋後產生甲烷;電子廢棄物含有貴金屬,回收可降低排放;塑膠焚化雖釋放 CO₂,但相比掩埋的甲烷排放有時反而更低。循環設計(延長使用壽命、易拆解)可有效降低此類別排放。
定義:組織作為出租方(資產擁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出租給承租方(客戶),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使用所產生的排放。與類別 8 的對照:類別 8 是「組織租用他人資產(承租方)」,類別 13 是「組織將自有資產出租給他人(出租方)」。
💡 實務重點:房地產公司、工業設備租賃商的類別 13 可能很重要。若租賃合約包含能源帳單(Gross Lease),建議向承租方收集實際用電數據;若無法取得,使用建築面積 × 行業平均能耗強度估算。
定義:特許授權方(Franchisor)計算被授權加盟商(Franchisee)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排放。此類別僅適用於特許授權方,加盟商本身的排放則納入加盟商自己的範疇一/二計算。
💡 實務重點:麥當勞、星巴克、7-11 等大型連鎖業,全球加盟店的能耗排放往往遠大於直營店。品牌總部(授權方)應建立標準化「加盟商碳盤查工具包」,協助加盟商收集數據,同時作為減碳改善的抓手。
定義:組織的股權投資、債務融資、專案融資、抵押貸款等被投資/融資企業的排放,按持有比例或融資比例計入。這是金融機構(銀行、保險、資產管理)的最重要範疇三類別,通常佔其總排放 95% 以上。
💡 實務重點:金融機構應參考 PCAF(金融碳核算夥伴關係)標準計算,該標準將融資排放分為上市股票、企業債券、中小企業貸款、商業不動產貸款等 7 類資產類別,分別提供計算方法。此類別是金融機構制定「淨零承諾」與「氣候轉型計畫」的核心基礎。
先進行設施走查,識別所有燃燒設備、製程設備與逸散源,建立排放源登錄表,確保無遺漏。
為各排放類別設計標準化 Excel 模板,明確列出需填寫的欄位、單位與數據來源,減少人為錯誤。
設立數據責任矩陣(RACI),指定採購、設施、財務、物流等各部門的數據提供負責人。
優先使用實量數據(電表、油表),次之使用採購發票,最後才採用估算或行業平均值。
評估各排放源數據的不確定性範圍,對高不確定性排放源優先投入改善,提升整體數據品質。
導入碳管理系統(如 EHS 軟體),對接 ERP、電表自動讀取數據,降低手動輸入錯誤風險。
| 排放類別 | 優先數據來源 | 次選來源 | 注意事項 |
|---|---|---|---|
| 範疇一燃料燃燒 | 環境部公告排放係數 | IPCC 2006 Guideline | 確認係數包含 CO₂、CH₄、N₂O |
| 範疇二電力 | 電力公司年度排放係數(地點基礎法) | 電力供應商憑證(市場基礎法) | 區分地點法與市場法,依報告要求選擇 |
| 冷媒逸散(HFCs) | 冷媒採購量與設備填充量 | 設備製造商數據 | GWP 採 IPCC AR5/AR6 版本 |
| 範疇三採購 | 供應商實際排放數據 | Ecoinvent / DEFRA 資料庫 | 優先取得供應商 EPD 或盤查報告 |
| 員工通勤 | 員工通勤調查問卷 | 交通部公告交通排放係數 | 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查更新 |
| 商務旅行(飛機) | 訂票系統航班里程 | DEFRA 或 ICAO 係數 | 區分艙等(商務艙係數較高) |
問題:遺漏海外子公司、合資企業或租賃設施。
解決方案:依所選邊界方法(營運控制法或財務控制法),系統性盤點集團內所有實體,建立子公司/設施清冊,每年更新。
問題:同一排放源同時被計入範疇一和範疇三(如自有發電機也被計為電力購買)。
解決方案:清楚定義各排放源歸屬的範疇,並在排放源登錄表中標記,盤查完成後進行交叉驗核。
問題:採用舊版電力排放係數(如 5 年前的台電係數),導致計算結果偏差。
解決方案:每年盤查前確認排放係數版本,訂閱環境部或主管機關的係數更新公告。
問題:數據收集後直接提交,未進行合理性檢查,導致計算錯誤未被發現。
解決方案:建立雙重審核機制(數據填報人 → 部門主管 → 盤查負責人),並設定年度變動合理範圍(如 ±20% 需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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