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溫室氣體查驗指引」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epa_ghg/News/NewsCont.aspx?Type_ID=1&Record_ID=1379

 

一、溫室氣體查驗指引於99年12月訂定,作為查驗機構執行溫室氣體查驗作業之依循。為配合氣候變 遷因應法業於 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本部已陸續完成盤查及查驗相關子法之修正及發布,爰 修訂旨揭指引。

二、本指引適用自114年1月1日起執行之查驗案件,另針對新增規範涉及本部許可查驗機構內部程序 文件或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所訂變更事項,請於6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部委託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提出申請,並向本部辦理變更。

三、有關本指引請參考附件。

 

檔案下載:查驗指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