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

新聞來源: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8e357759-4983-405c-a9a7-56ed79c85952

 

 

為建立減量額度交易市場秩序及促使過程公開透明,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25條規定,預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廣徵各界意見。

明年開始我國將依事業排放量徵收碳費,進入排碳有價時代!為了鼓勵多元減量,環境部已於本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據以審查核發減量額度,接下來將以碳費搭配自願減量交易穩健推動我國碳定價,因此現階段已經有建立我國減量交易市場並妥善管理的需求,爰訂定「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要點如下:

  1. 一、確保交易安全:環境部應指定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且未經環境部委託,不得提供平台從事減量額度之仲介、代銷或買賣業務,以集中管理減量額度買賣市場,強化交易安全。
  2. 二、適用的交易或拍賣標的:以推動國內減量為優先,本辦法適用的是國內的「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三種減量額度,不包括國外減量額度。
  3. 三、可採行的買賣方式:減量額度買賣方式包括定價交易、協議交易及拍賣等三種,經過交易或拍賣後,由環境部移轉減量額度。考量先期專案係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前給予事業及早減量之措施,其使用用途在相關法規都會予以限縮。環境部表示,因此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得以協議交易方式,未來不會進到臺灣碳權交易所進行交易,以維護我國實質減量成效。
  4. 四、可參與的對象:已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並持有減量額度的事業為賣方;有氣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途的事業為買方,包括要繳交碳費、要進行增量抵換或是要用在其他經環境部認可用途的為買方。
  5. 五、交易或拍賣的單位: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且每單位均有足供辨識其種類、專案類型及計入期等資訊的編碼,確保減量額度從取得、交易或拍賣後移轉及使用註銷過程的效力。
  6. 六、市場管控機制:被交易或拍賣並移轉過的減量額度,不可以再拿出來重複交易或拍賣;必要時,環境部得指定交易及拍賣價格的上下限。

環境部指出,為促使減量額度之交易、拍賣及使用註銷過程公開透明,可供公眾檢視事業具體減量情形,避免交易過程有炒作、涉及其他商業利益之操作或產生交易爭議等,辦法也規範減量額度持有、交易或拍賣、成交、使用註銷等各個階段均應充分進行資訊公開揭露。為此,未來該部將依法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執行「國內減量額度」的公開交易及拍賣事宜,結合其量能建立公開透明的交易市場。

環境部也呼籲,配合我國相關減量工作的推動,事業應該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及重點排放源,並積極規劃採行減量措施,優先做到自我瘦身,在進行碳交易之前,則需要停看聽,先停下來,看看自己的需求是什麼,努力打聽減量額度的品質,負盡職調查之責。該部考量到事業的需求,因此訂定本辦法妥予管理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市場,作為事業減量過程的配套機制,也促進國內擴大實質減量。

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Page/B514A5023133ED27),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以利相關規範更臻完備。